S某金店与北京某珠宝公司黄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
一、案情概述
S某是山东S金店(下文简称“S金店”)的经营者,20**年1月21日依据合同管辖约定向深圳某法院起诉BJ公司珠宝有限公司和JD公司,诉请认定其与BJ公司20**.3.10签订的《购销合同》无效,并要求判令BJ公司返还4**万元,并由J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“S金店”与BJ公司建立黄金买卖合同关系后,通过S某账户向BJ公司指定的甲乙丙账户转账共计2***万元,自称BJ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。
原告“S金店”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:(1)BJ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中介服务和黄金期货交易,而其告知“S金店”双方交易内容为-----“S金店”通知JD公司在JD公司设计的网站进行黄金期货炒卖、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;(2)JD公司作为交易平台允许“S金店”如此交易,不以黄金实物交付为目的,而以金价波动取得投机利益。形式和目的要件上有期货交易特征,所以交易无效,应退回定价款。
二、本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分析意见
S某经营的S金店与BJ公司实际是贵金属买卖合同关系,但因缺乏实物交收记录,下单定金较少、交易数量大,所以S某以变相期货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交易无效,退还定金款。
双方交易情况易造成变相期货的印象主要是因为缺少实物交收,被告代理人提出辩解理由:对于买单未交收实物系因S某经营的S金未付清货款,所以无法交收;对于卖单,未交收实物系因S某经营的S金未交货造成。对于S某的违约行为,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违约责任,包括没收定金。
三、审判结果:因原告律师解释不清黄金交易的具体业务问题,同时被告代理律师对黄金业务非常熟悉,所以辩解的理由更有说服力。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,本律师代理的被告胜诉。